辽人社函〔2020〕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创新创业创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家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开展“辽宁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现就“辽宁优秀企业家”人选选拔推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范围

  在辽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含驻辽中央企业)中经营能力突出、业绩和贡献显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一般应为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其中,已经入选2017年第一批“辽宁优秀企业家”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各类企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联络处(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

  二、选拔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部署要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领企业和职工守法经营、守信履约、依法纳税和社保缴费,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显著,近3年来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主要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产业引领和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具体应为:经第三方审计评估,企业实现利润或纳税总额,至少一项指标近三年来持续正向增长。

  (四)原则上在企业主要领导岗位连续任职3年以上。其中,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实现利润或年度纳税总额增幅较大的;或者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成长性较好的瞪羚、独角兽等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其任职时间条件可放宽到1年以上。

  (五)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强,拥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产品科技含量高,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在3%以上(其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行,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七)尊重人才,注重培养、吸纳人才,大力支持人才创新创造;关心爱护职工,敢于革新、勇于实践,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八)企业吸纳就业成效突出,为促进就业、扶贫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选拔推荐方式

  为确保好中选优,本次选拔采取差额推荐方式,由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分别进行选拔推荐。

  (一)省直有关部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其直接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人选选拔推荐工作。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本地区除上述省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各类企业(含驻辽中央企业等)的人选选拔推荐工作。

  四、选拔推荐数量

  本次“辽宁优秀企业家”选拔推荐工作,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全省企业的分布情况,为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核定了选拔推荐控制指标(附件1)。严格按照控制指标开展“辽宁优秀企业家”选拔推荐工作。

  五、选拔推荐程序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选拔推荐要求,在推荐控制指标内推荐符合条件人选,履行公示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公安、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报请市委市政府(管委会党工委)、党委(党组)审核确认,明确推荐顺序后正式报送推荐人选。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整理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组建省评选推荐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扶贫办、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和行业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并按照1:1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三)省评选推荐委员会组织考核组分别对考核人选进行实地考核。对存在不端行为、企业存在违法违纪和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由省评选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产生提报省委省政府审议的推荐人选。

  (四)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决定后,对正式人选履行规定程序。

  六、奖励

  (一)入选者授予“辽宁优秀企业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受奖励的“辽宁优秀企业家”在参加各类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时,优先推荐参评。

  (三)在征得入选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省级媒体对入选者本人事迹进行宣传,并推荐到国家级媒体进行宣传。

  七、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辽宁优秀企业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党工委)、党委(党组)汇报,组建本地区、本部门评选推荐委员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选拔条件和标准,切实将那些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企业家选拔推荐上来。

  (二)注重统筹、综合评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推荐工作时,应注重考察申报者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涉外事宜、个人征信等情况和企业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吸纳就业、社保缴费、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扶贫、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所推荐参评人选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要注意把握人选结构的合理性,不搞一刀切,坚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家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按照企业类别,充分征求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各市(沈抚新区)推荐人选中要按照名额分配要求,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家入选人数。同时要注重推荐符合基本条件且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社会责任感强、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家。

  八、申报材料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要协助被推荐人填报好《“辽宁优秀企业家”人选情况登记表》(附件2)和《“辽宁优秀企业家”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材料,并加盖所在市委市政府(管委会党工委、管委会)、党委(党组)公章。务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人选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人选填报的《“辽宁优秀企业家”人选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辽宁优秀企业家”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逾期不予受理。并按照《佐证材料清单》(附件4)将推荐参评人员个人业绩、贡献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并报送。相关表格电子版可登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另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前,仍采取网上下载相关表格、邮寄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申报,避免人员聚集。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邮    编:110013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024-22959122(兼传真)、22904752

  

    附件:1、推荐人选控制指标表(略)

        2、“辽宁优秀企业家”人选情况登记表

        3、“辽宁优秀企业家”推荐人选一览表

        4、佐证材料清单

  

省评选奖励办公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