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沈央企、省属企业、省属院校、省级行业组织,国家部门行业驻辽分支机构:

  为持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我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辽人社规〔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76号),现组织开展省本级第二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除辽人社规〔2021〕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评价。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信力和影响力,信誉良好。其中行业组织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需达到较高等级,能认真履行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较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经验能力。曾长期从事申报职业(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教育培训、人才评价经验丰富,具备扎实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基础。重视技能人才工作,积极参加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3.社会需求。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覆盖面广,涉及从业人员众多,或与我省维护国家“五大安全”、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发展要求的急需紧缺人才相对接,与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密切相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

  1.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行业组织;

  2.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3.行业组织及民营非企业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5.单位在人才培训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时限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电子邮箱:109005047@qq.com)。

  三、其他事项

  (一)已获得备案资质的省本级首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按上述要求申请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增项提级。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不真实的,经查实后将直接取消备案资质。

  (三)辽人社规〔2021〕1号、辽人社函〔2021〕276号等文件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最新文件”专栏中查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刘超群

  联系电话:024-22911276

  2.省人事考试中心

  联 系 人:王  伟      张大维

  联系电话:024-22955819     22955579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17日